中国优秀的法律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拆迁动态: 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威海日照东营临沂枣庄滨州德州聊城济宁菏泽泰安莱芜
手机:18660116608
Q Q :312047576
地址:地址:山东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4-4号楼29层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4-4号楼29层;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8660116608(周律师)
传真:(0531)67800983
   新拆迁条例
 您的位置:首 页 - 新拆迁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二)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1942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二)
山东拆迁律师团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前提,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条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六项可以房屋征收的前提。前五项比较具体,最后一项是兜底性条款。改条最大失败地方是把旧城改造作为公共利益,可以任意的进行征收和拆迁。这种权利放置在县级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我认为以后征收拆迁中以旧城改造为借口,乱征收和拆迁的现象不会少出现。需要出台相关的规章予以规范,否则血腥拆迁征收将无法避免。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维权中要重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了解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四规划一计划”。仔细判断征收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征求公众意见为四规划必须程序,征收的前置程序,违反则违法。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论证与公布、征求意见及期限均为征收决定前置程序,违反即违法。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县级政府应该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公布意见修改的情况。
旧城区改造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的,市县级政府应该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予以修改。这里比以前去掉了三分之二的标准,为房屋征收减少了很大的阻力,对被征收人的权益维护非常不利。对于此种情况,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置更严厉的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社会维稳是现今一大社会现象,而且是必须得程序。
 
如果人数较多,常务会议纪要或决定书是征收的前置要件。人数到底应该是多少,需要细化,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应该提供这样的证据。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此虽为权利,实为限制。被征收人务必在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60天、行政诉讼三个月)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否则一旦过期,则丧失胜诉权,而且面临司法强拆的威胁。
 
收回未到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先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土地出让金。不补偿无权收回。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规定没有涉及没有房屋的土地的补偿,这是新拆迁条例的一大败笔,不利于保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市、县人民受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为中院,二审为高院,级别管辖之诉权对于被征收人特别重要,要极力维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公布调查结果是法定程序,如未公布,则为违法。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许多地方先采取纵容新建、扩建等方式纵容被征收违法,再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以达到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需要多加小心。对于违法建筑不补偿对于群众是不公平的,要具体查看原因,不能一概而论。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条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一)
下条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三)
首 页 | 网站简介 | 律师团队 | 强制拆迁 | 拆迁知识 | 合同范本 | 拆迁案例 | 土地征收 | 代理范围 | 在线咨询 | 拆迁合同 | 疑难问题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律师简介 | 代理范围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律师加盟 |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