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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泗水县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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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泗水县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
原告在泗水县泗河街道拥有宅基地两处,并分别在1998和2007年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房屋拆迁过程中,原告与有关部门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签订处于僵持阶段。在2017年6月15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撤销苏某某土地登记的决定》。接受代理后在庭审阶段主要针对宅基地的取得,宅基地登记的程序,撤销的程序,以及法律的适用等进行了审理。法院在2017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7)鲁08行初16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泗水县人民政府撤销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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