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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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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三)
山东拆迁律师团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补偿中未包括承租人应得利益以及解决方法,也未对土地进行补偿,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衔接不上,是本条例一大漏洞。承租人、土地使用人作为征收利害关系人依法可行使被征收人所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什么情况下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需要明确。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特别注意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评估中的规定,什么叫做类似房地产价格?这个规定比较好,但是必须明确。
该条的败笔又是评估,复核,鉴定。这样的程序以前的老拆迁条例都用过了,现实中房地产评估公司受制于政府,很难做出公正的评估结果。以前的评估公司评估出的价格,连拆迁人自己感觉太低,感觉脸红,主动多赔偿被拆迁征收人。建议现实操作中,设置出评估的价格范围,最低和最高,防止评估流于形式,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机构的选定是被征收人的权利,要运用好,如被剥夺选择权,则评估报告无效。也可直接导致司法强拆不能进行。评估机构的资质也是被征收人要考虑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人有对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如被剥夺,则征收决定违法。注意这里被征收拆迁人只可以选择改建地段和就近地段,而不是原地,操作中有可能损害被征收拆迁人的利益。同一地段的房子位置不同,价格也会相差很大的。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费不会太多,在实际维权中还应该重点放到房屋的拆迁补偿上边。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依据是效益、期限。公司、企业等业主可重点争取。而该补偿是支付给作为实际经营的承租人还是产权人需要进一步界定。实践中易产生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机器拆卸、运输费、折旧费都是维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在城乡规划部门。在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阶段,采取行政复议或诉讼手段,可有效增加谈判筹码。否则一旦被认定则可能面临不予补偿的后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此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经过此程序,征收决定属于违法。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和老条例不同之处就是双方签订协议的主题变化了,以前的拆迁人变更为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被征收人特别重要,否则司法强拆就在眼前。此时的被告是县级政府。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先补偿,后拆迁是必须的,否则即为违法行为。
如果采取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处理部门最好能明确,专门有部门处理这样的事物,有助于百姓维权,防止暴力流血事件放生。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如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就无法申请司法强拆。此点很重要,一旦出现纠纷,建议马上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赢得时间来维权。有效保护房产实际寿命。以时间换金钱,以增加谈判筹码。
 
做好以上维权手段可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基层院长官不及市委下的政法委书记,法院“先予执行”的贯彻地方政府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必须做好维权工作,避免强拆。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禁止征收诉讼过程中的“先予执行”行为。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此条有涉嫌侵害被征收人隐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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