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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释“公共利益”目的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1818 [ ]

任意解释“公共利益”目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条件。《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非常模糊,除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笼统的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对这一概念再无明确地界定。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便通过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来实现征地的目的。凡是需要征地的,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开发商兴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高尔夫球场、游乐场、外商投资、开发区等等都成了“公共利益”需要,公共利益成了经济利益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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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信息:伪造、虚报征地申报材料,骗取审批
下条信息:违法申报土地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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