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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旧村改造和住宅小区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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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旧村改造和住宅小区建设实施意见
【字体: 】 2007-03-21 16:34:55    阅读次数:4907



临开管发[2006]47号

为加快高新区城市化建设进程,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改善区内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临沂市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05]5号)及高新区总体规划,决定对具备条件的村居逐步实施旧村改造和住宅小区建设。为确保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旧村改造的原则及目标任务
旧村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政府监督、村居自主、市场运作、循序渐进、滚动发展”的原则。按总体规划分片实施,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规划区内的旧村改造完毕,建设成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公共建筑和住宅布局合理、居住和生活环境优美的文明城市社区。
第一批改造的村居为湖西崖三个村居,占地1266.9亩,拆迁户共1985户,拆迁建筑面积31.2万平方米,还建面积20.1万平方米,开发面积960亩。
第二批改造崔庄等四个村居,占地1598亩,拆迁1790户,拆迁建筑面积35.8万平方米,还建面积14万平方米,开发面积1300亩。
二、组织领导
高新区成立旧村改造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社会发展局、城建局、土地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指挥部,全面指导协调监督旧村改造工作,负责改造区域内的整体规划、设计工作,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及财务资金的利用分配情况,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总结推广试点村居的工作经验等。各居委成立旧村改造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分别由村居负责人、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人员一般10人左右,具体负责本村居的旧村改造工作。负责调查测量登记、拆迁补偿、户型设计征集、安置分房方案、利益分配等工作,监督住宅楼建设质量进度情况,广泛宣传有关旧村改造的政策措施,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全民参与。
三、拆迁安置补偿
(一)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宅还建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
(二)还建安置,原则上对安置对象按村居常住户口人均30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还建安置,拆迁房屋超出还建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在规定的人均还建面积内,购房享受还建价格;每户超出还建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享受高于还建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格;每户超过还建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凡户口在高新区所属村居内的常住人口的大龄青年(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购房,由村居根据原有住房面积,证实确无房屋的可按楼房建设优惠价格购买一套90平方米左右住房(上下不超过5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四)还建房拟定户型建筑面积应在下列范围内:70-80平方米,81--100平方米,101--12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建成后核定面积为准。
(五)对无力购买楼房的拆迁户可采取租赁的办法,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办理房产手续。对无子女的五保户及特困户由居委提供居住房或老年公寓。
(六)新建住宅小区,全部为多层建筑。每个村居根据规划设计按组团划分居住。
(七)拆迁补偿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对私有住房、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实行不同的拆迁补偿办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利益平衡。
(八)拆迁补偿对象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被拆迁物体设置了租赁、抵押、担保法律关系的不影响拆迁进行,有关补偿问题由当事人协调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私有住宅的补偿,由社会发展局及村居会同土地、物价、房产等部门分不同区位、结构,按房屋重置确定住房拆迁补偿基准价。对有合法证件的房屋其还建安置面积按基准价予以补偿;对没有合法证件的但经所在村居证实确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可按基准价予以补偿。
所有私搭乱建房不予以补偿。
(十)私有住宅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办法另行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社区结合实际根据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并报高新区管委审查批准后实施。
四、安置程序
1、社会发展局对旧村改造村居的居民人口进行核查落实,核准后,由各社区居委负责张榜公示。
2、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书后,根据本户常驻人口数量和安置标准申请户型面积。不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不得申请。
3、居民委员会对各户的居住安置申请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社会发展局进行审核,由居委张榜公示。
4、还建楼房由社会发展局根据安置对象申报户型、面积,协调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5、各社区居委制定安置分房方案,报高新区管委批准。楼房建成后,具备回迁资格的,30天内办理结算,按实际人口和核定面积据实结算 (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不结算的不予以交房。
五、旧村改造范围内生产企业的拆迁补偿
  (一)拆除非宅基地上私有房屋及附属物,合法的或合同期内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拆除“营业”、“生产”房屋的所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2、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3、房屋所有权、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生产地点相一致。
4、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用工手续、劳动保险等手续。
(三)属承包、租赁土地的,由各社区居委负责退还自下发拆迁公告以后的承包费、租赁费,并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合同已到期的将原土地交于所在居委会。属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一般厂房、办公用房、企业搬迁费用等,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临政发[200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所有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七、其他规定与奖惩
(一)旧村改造还建安置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商业开发建设用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二)通过土地储备获取的土地纯收益,全部用于旧村改造的拆迁安置、城市公共设施和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居民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旧村改造必须依法进行,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有开发能力的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
(四)为鼓励被拆迁的居民早签协议、早搬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协议书,每平方米奖励3元,奖金总额按每户所拆迁合法房屋面积计算,在住房腾空后兑现。逾期不拆迁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强制拆迁。
(五)在旧村改造的规划区域内,自公告之日起,冻结办理一切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
(六)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同时,必须交出房权证、土地证由居委统一收存,交有关部门注销。
(七)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有违背政策规定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群众有权举报,经审查属实,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八)拆迁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必须服从拆迁主管部门的协调,对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和阻碍旧村改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拆迁法规执行。
九、本方案由高新区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临开管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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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信息: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下条信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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