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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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28号)时间:2013-03-25 09:48:50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屋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档案利用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各级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等服务,可向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 (一)房屋档案查询费:个人查询产权产籍档案每档次10元;单位每档次30元。 (二)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含查询费):个人每档次20元;单位每档次50元。执行国家限购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需出具无房证明(含证明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的,每档次20元。出具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10元。 (三)复制档案工本费:复印文字档案材料的,A4纸每张0.50元。复印档案图片、图纸资料每张2元。 二、对因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等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查询,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等拆分为多份证明分别收费。一次性出具无房证明用于购房、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证明的,只收取一次证明费用;对城市低保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房产证明的,不得收取费用。 三、为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提供查询、证明服务的,不收取费用。需要复制的,按规定收取复制工本费。 四、各地要对房屋档案利用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凡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五、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投诉电话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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