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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协议书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1665 [ ]

征地协议书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4-19

  甲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抚州市廖坊水库灌区工程需要,金溪县人民政府委托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亩。现就征地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征用土地座落、面积及四周界限。

  被征用土地座落在 ,面积 亩,四周界限详见征地红线图(双方盖章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人、地类及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按抚府办发(2007)56号文件标准补偿,详见表。

  土地类型面积(亩)征地补偿费元/亩金额小计 (元)备 注

  征迁工作经费60000

  合计 60000元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章征地补偿规定。

  四、支付土地补偿费方式。

  征地协议签订后一周内,由琉璃乡廖坊水库灌区工程移民征地安置领导小组一次性付清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元)。乙方必须在开工前无条件迁出甲方所征用的土地,如因土地权属或补偿费处置引起争议,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面议。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有关部门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甲方代表:

  乙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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