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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职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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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职业比较

当前能把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联系在一起的,是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能够让律师、检察官坐下来对一个案件进行针锋相对争论的,是法官主持下的刑事案件的审判。 
    不过,检察官既可以监督法官、又可以审查律师是否涉嫌某种伪证罪,法官可以独立使审、判分离,律师可以表演般地发表评论。
    在类似剪刀石头布的游戏当中,律师似乎处于最弱的环节。
    在西方国家,法学院毕业的学生,首选的职业应当是律师,能做一名出庭大律师是他们毕生的梦想。
    我国的法学院毕业生,考取司法资格后,做律师往往是他们在努力向法官、检察官职业方向受挫后的无奈选择。
    无论省级还是市级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们最终的话题往往是我们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尴尬的处境。
    不过,在多年从事律师职业的过程中,我同样体会到了法官、检察官的无奈和尴尬,因为给我做过助理的,既有法官经历的律师,又有检察官经历的律师:
   
     法官:欲说还休,却道好凉个秋
  
   1、称“官”不是官,行政级别在把关
    法官与法官中,有领导法官的法官与被法官领导的法官之分,权力总是被极少数人拥有,利益总被少部分人瓜分,只有责任才被不断地转嫁。法官们阅卷、开庭、合议,无论你怎样认真,如何正直,往往挡不住领导者们幕后交易中形成的“主见”。因为案件定论与庭审无关。法官们最大的尴尬,是顶着法官的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却没有实际的裁判权利,事实上必须服从领导的意志,却要实际承担(理论上)独立办案的名份。
    事实上,检察官也存在同样的尴尬,只是近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可以赋予主办检察官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利,但该制度目前尚未被立法所认可。

 《法官法》规定,我国法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平时却很少见法官介绍自己时说明自己属于哪一个级别的法官,但诸如庭长、院长等行政级别却往往重点强调。法官的待遇也一般套用地方行政级别,于是,每一个法官都是地地道道的地方公务员。由地方财政拨付法官薪金与经费了的本身造成了对当地政府的依赖,独立审判因此也成为了我国宪法的一厢情愿。同时,也造成了不同地域之间相同级别法官的极大待遇差别。


   检察官:百啭无人能解,因风吹过蔷薇。


   尴尬一:空有监督之名,难克履权之难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权的界定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的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首先是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手段无力,我曾几次提请检察院民行部门对明显不公的判决抗诉,目前尚有一个案件在法院判决一年有余还不能调取卷宗。即使案件抗诉成功,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再者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五种变更强制措施情形的监督,缺乏硬性法律规定,实践难以形成监督力度。
    尴尬二:纪委一句话,检察忙半年
    一般说来,检察部门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高官显贵的腐败的立案均来源于纪委部门的移送。其个中原因不便笔者在此一一分析,但检察部门必须时刻密切配合纪委部门的工作似乎约定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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