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 | ||
双击自动滚屏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3507次 | [ 大 中 小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 山东拆迁律师提供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上条信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的条件 下条信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该做什么 |
备案号:鲁ICP备207242号-4 客服系统 技术支持:济南久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