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逼出来的念头
在当前征地和拆迁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大型的建设项目上,很多拆迁工作是交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利益的关系,在处理拆迁事宜时,最惯常的做法就是“宽打窄用”——打给管理部门的征地拆迁补偿预算是“宽”,实际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的费用是“窄”。一宽一窄,拆迁公司甚至相关政府部门的额外收入就此产生。
该过程严重的缺少监督,因为地方政府或国土资源局本身就是主管部门,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亦多从中或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一句老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在补偿标准确定的二线城市,拆迁公司往往从评估报告上寻找空间,甚至冒险降低补偿;在农村的拆迁过程中,多是采取先给出一个标准,在每家每户谈判,但是最终的结果仍是低于国家给福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