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律师-拆迁管理部门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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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部门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 (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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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信息: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真实怎么处罚 下条信息:拆迁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依据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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