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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不能从根本上行政自觉推动不了“拆迁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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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不能从根本上行政自觉推动不了“拆迁变法”

www.stockstar.com 2010-8-12 13:22:19 王琳 巨灵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至今,已逾半年。新拆迁条例何时出台,还是个未知数。各地不时发生的强拆事件强化着公众的担忧:新拆迁条例是否难产,会否“胎死腹中”?

  法治迟迟不至,多地传出被拆迁人为扞卫私产而不惜动武的个案,还有拆迁人员倒在了被拆迁人的菜刀之下。以刑法治理暴力反拆迁并不有效,这类“选择性执法”反会激发拆迁中的对抗。若暴力拆迁能得以治理,何来如此普遍的暴力反拆迁?

  所以,将解决当下的拆迁困境,乐观地寄托于“拆迁变法”,本就打错了靶子。现行的“拆迁条例”,虽被普遍认为是“天怒人怨”的恶法,但这项“恶法”也并不支持“暴力拆迁”。未达成拆迁协议之前,征收并未完成,产权仍在被拆迁人手中,暴力拆迁就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就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在刑法里有明确的罪刑。可看看拆迁中的暴力纷争,施暴者几乎不受刑事追究。刑法都得不到执行,“拆迁变法”之后,也不过是一个“条例”,又如何一定能得到遵循?

  那个被望眼欲穿的“新拆迁条例”其实也无可期待。以新条例替代旧条例并非“拆迁变法”的上策。要“变法”,就得变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在应然上,现有的“拆迁条例”有违宪之嫌,仍以“条例”来替代“条例”,不管新的“条例”多么偏向民生民情、注入多少人文关怀,它也只是个“条例”。而在立法的程序规范上,“征收法”因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换言之,“征收法”只能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行政机关无权制定。

  从立法的角度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个“意见稿”,其实和一个公民提出的某些立法建言没有区别。

  “征求意见稿”的名称也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不用“拆迁条例”,这是因为,拆迁根本不需要立法。拆迁的前提是征收,如征收依法完成,该怎么拆就怎么拆。如果征收还没完成,拆迁就不能启动。以此对比当下的拆迁,我们所欠缺的,实是“征收立法”,而非“拆迁条例”。无征收即无补偿,无征收即无拆迁,无补偿亦无拆迁,在一轮又一轮的舆论动员之后,这些常识已经广为人知。

  就征收而言,行政机关是作为一方当事人而存在的。因征收而产生的争议,只能交由第三方加以解决。所以,明确征收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实则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一部法案涉及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的调整,当然不能交给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部门来进行。

  默认行政权有配置公民权利和司法权力的“无上之权”,实则是将行政权置于公民权利与司法权力之上。法治之下的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行政权只能有所为有所不为。若行政权拥有配置公民权利与司法权力的力量,制约就不存在了。说千道万,对行政权的制约才是“征收立法”的本质。

  多数媒体相信,“地方阻力”是“拆迁变法”难产的主要原因。应当承认,“地方阻力”确实存在,只不过,此“地方阻力”用“地方官员阻力”或“地方行政阻力”来表述更为准确。来自地方的多数民意仍在努力推动废止现行“拆迁条例”,并推进“征收立法”。排除行政阻力绝不能靠行政权的自我觉醒,对“拆迁条例”这项行政法规寄予太多厚望,本就太过乐观。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以新条例替代旧条例并非“拆迁变法”的上策。要“变法”,就得变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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