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可以转让估价业务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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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可以转让估价业务吗?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因此,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自己独立进行评估,不得转让业务,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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