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承包人死亡的,不会导致家庭承包地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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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的概念与我们常说的“家庭”是一致的,是指同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因此,家庭承包地是由整个家庭承包,并非由家庭中的单个成员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单个家庭成员的死亡,并不会导致承包关系的改变,仅涉及到权属证明中登记家庭成员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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