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林律师代理的东营市利津县撤销房屋拆除通知书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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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0日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没有办理手续为理由,向委托人作出房屋拆除通知书。接受委托后,周律师针对作出的通知书的主体、程序、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利津县人民政府在2013年5月31日作出了 利政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法,没有处罚权限,撤销了房屋拆除通知书,委托人的房屋得以保全,为以后的诉讼胜利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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