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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因素影响着行政诉讼法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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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受到最多争议的还在于"规范性文件不可诉".这几乎伴随了这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当初起草行政诉讼法时,考虑到诉讼对象如果不受任何限制不现实,所以用了一个很特别的概念叫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被诉.但现实中,行政决策大多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来实施的,比如涨价、限行等,而这些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权益的现象已很普遍.建议稿为此,特意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可提起",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于行政不可诉的限制,但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这与热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不可同日而语.事实上,修改行政诉讼法应该有个基本原则,除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受理外,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实施的不管以什么形式实施的,只要对相对人利益产生了影响,对公共利益产生了损害,都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这样的行为没有严格的既定程序,缺少程序正义,但产生的影响却远远大于单个的具体行政行为,更应该接受司法监督,让行政相对人享受应有的法律救济.
  当然,即便只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今天,民告官都依然艰难重重.把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可诉之列,可能更加剧了民告官胜诉的难度.也就是说,即便告了也未必能赢,赢了也未必能执行.但是,诉讼门槛的高低却直接决定了,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有无的问题.并非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可诉,但是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显然决定着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成败.
  应当说,面世的建议稿,对于学界的不少呼声都作出了回应.比如行政案件审理不适用调解的现行规定,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原来简单的案情反而变成了复杂的累诉,对官民双方而言都不是一件好事,建议稿则放开了这一不合时宜的束缚.比如民告官难,执行更难的现状.民间对于"民告官"的印象是:起诉难;官不理;难告赢;执行难;代价大.长期以来,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难是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敢于抗拒法院的裁判.相对于民事被告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的资本似乎更充足一些,这让执行难一直得不到有效的破解.目前法律规定"罚款"和"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执行方式,远不能解决所有执行难问题,为此,建议稿除了提高罚款之外,还规定行政机关当"老赖"的,法院可查封财产.但是,如果处罚仍然停留在金钱层面,反正罚来罚去都是公家的钱,查封的也是公家财产,不伤个人丝毫利益.行政诉讼执行难会否真正破局?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实施已逾20年.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见证了这部"民告官"法律带来的一系列重大变化."不改不行",这是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行政诉讼法最多的呼声.昨日,《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形成,并将于近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完善后提交相关部门作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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