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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征收明年起施行新规 补偿标准按新房价格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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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征收明年起施行新规 补偿标准按新房价格90%

  中国山东网11月28日讯(记者 姜瑞丽王永春)记者从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征收决定启动程序、确定了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设定了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建立了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并明确了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4年征收4500多万平方米房屋 涉及群众29.5万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介绍,2011年1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废止和取代了施行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国务院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发放房屋征收决定1097个,涉及被征收群众29.5万户、房屋建筑面积4500多万平方米,新的房屋征收项目没有引发大的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我省房屋征收工作较好地兼顾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促进城镇化进程,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中国山东网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有许多制度创新,体现了山东特色。

  根据《条例》,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征收程序启动后,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公示方式、征求意见时限等要求,充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增加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方式等规定。

  《条例》确定了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李力说,该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目的就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该规定体现了《条例》保障和改善住宅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条例》还设定了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和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条例》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与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相辅相成,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基准,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

  “考虑各市情况不同,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李力说。

  《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该规定是省拆迁条例规定的延续,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之间,为防止“一刀切”造成各地工作不衔接问题,《条例》规定,“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自行安排过渡,都有一个过渡期限,给工作、生活等带来不便,并因此可能发生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该规定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尽可能缩短过渡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逾期过渡问题。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因房屋征收行为造成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营活动中止而产生的损失费用的补助,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的具体办法。《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经考虑并涵盖了临时安置内容,因此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再重复支付临时安置费。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条例》规定,“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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