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
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 标准的通知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市属各开发区物价局(经发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于2006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公布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潍价费发[2006]16号)试行期已满,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合法有序进行,经市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现予以重新公布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超过过度期限,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
三、经营性补助费:按房产证证载营业建筑面积给予不少于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偿。
四、委托拆迁费:25元/平方米。
委托拆迁费每建筑平方米25元;对于商业开发拆迁,委托的数额由拆迁人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协商确定。
五、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允许误差范围:±3%。
六、专家鉴定费:确需专家鉴定的,鉴定费不得超过5000元/每份报告。
七、潍坊市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迁移补偿价格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补偿价格标准 |
太阳能 |
个 |
150(未含材料费,不能拆除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
有线电视 |
户 |
300 |
电话移机费 |
次 |
180 |
窗式空调 |
套 |
50 |
柜(立)式空调 |
套 |
200 |
壁挂式空调 |
套 |
200 |
淋浴器 |
套 |
80 |
暖气配套费 |
平方米 |
35 |
煤气配套费 |
户 |
2500 |
水表(一户一表) |
户 |
350 |
电表(一户一表) |
户 |
300 |
备注:未涉及的项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实际发生时的情况评估。如有新的收费政策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
八、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套住宅房屋并且被拆迁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户;进行货币补偿的,按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但补偿价格标准最低不少于9万元/户。
九、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室及其他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附属物,随同房屋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此标准自2010年 5月1 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则需再次修订;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标准,则按国家、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潍价费发[2005]3号、潍价费发[2006]1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