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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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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

房屋拆迁相对而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点。大体看来,可分为两个阶段。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为界,此前所进行的土地征用、拍卖、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所发生的行为,如房屋评估事务所的委托、实地测量评估、补偿额的商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等,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其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有下列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只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则为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合谋进行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之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然无效。当事人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己利益,但合同的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为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此类合同都是一律无效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合同无效。而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法规和规章有不同的规定而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协议签订以后,如果出现以上的情形,拆迁协议会无效,被拆迁人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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