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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与房屋拆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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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与房屋拆迁诉讼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开始实施,只有75条。虽然主要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却开创了中国“民告官”制度的先河,全国各地的法院有了行政庭。

1991年7月11日,为了增强行政诉讼制度的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贯彻意见)正式出台,共115条。

这一阶段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受案范围过窄,诉讼程序抄袭民事诉讼较多,诉讼法及贯彻意见的内容驳杂零散等问题。

为了更贴合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律,有针对性地设计诉讼制度,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解释)共98条,闪亮登场了。执行解释不但暂时满足了当时的行政审判需要,而且以开阔的眼光,在行政行为的内涵扩展、起诉期限制度设计、裁判类型等方面给下一步的修改完善留下了空间。

鉴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其主要功能之一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引起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的巨大变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多年来稳中求进,小打小闹,不如其他诉讼制度修改的大刀阔斧,正是基于此考虑。

2014年11月,行政诉讼制度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2015修正))于2015年5月1日实施。此次修法立法思路简洁明了,与民事诉讼制度中相同的部分不再规定,直接以一个准用性规范解决重复问题。又结合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行政强制法已有规定的非诉执行部分直接删除。这次大修,在行政协议、复议双被告、规范性文件审查等不少问题上独辟蹊径,当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是设计的新制度操作性严重欠佳。

最高院迫不得已在2015年新法实施的同时,匆匆同步出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适用解释)。但仅仅27条,远远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最高院行政庭被迫在《法律适用》上撰文表示,2000年的执行解释中部分内容继续有效,以弥补审判实务操作上的捉襟见肘。

这时发生了一个小插曲,2016年各地逐渐在探索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为了助力这一制度的设计,于2017年7月1日又颁布了《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嵌入新法第25条第四款。

由于匆匆出台的2015年的《适用解释》过于简陋,部分内容还必须适用15年前的执行解释,这就造成了新旧司法解释无法衔接甚至冲突条款并存的局面。各地法院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如何准确适用新旧司法解释各显其能,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严重不统一,制定一部全面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迫在眉睫!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天的新司法解释带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揭开了盖头,一出台就宣布立即废止了2000年的执行解释和2015年的适用解释,可谓一锤定音。

新司法解释的条款达到了惊人的163条(比新行政诉讼法还多出60条),不仅合并了执行解释和适用解释中已经成熟的内容,还及时吸收了行政审判实务中探索出的实践成果,在管辖异议审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复议双被告、规范性文件审查等问题的操作性上,都作出了卓有建树的贡献。

虽然对执行解释和适用解释做了兼收并蓄,但新司法解释仍有意漏下了公益诉讼和行政协议两部分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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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条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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