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不公开,农民告赢国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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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信息不公开,农民告赢国土局 从“民告官、立案难”到“民告官、不怕难”,再到“民告官、可胜诉”,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百姓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政府的案件明显增多,然而,一些执法人员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在运用行政权力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的该公开信息没有公开,有的超越法律授权、擅自进行裁量。 村里土地被拆迁征收,村民该不该享有知情权?近日,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帮我省一村民打赢了这样一场“民告官”案。 原告村民陈某诉称:国家修建青兰高速公路征收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石楼村的集体土地,原告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补偿情况的知情权。陈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告沂源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收到后拒不公开也不答复。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石楼村总面积、总补偿款数额和土地安置费及原告个人的地上附属物明细和数额。并要求被告对信息公开申请做出明确答复。 介绍,陈某曾以特快专递的形式给被告国土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土地征收所涉及沂源县石桥镇石楼村总面积、地上附着物明细及补偿款数额,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2月11日给原告送去了一份“你的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律依据”的书面答复,对该答复原告未予签收。 被告土地局辩称:原告请求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形成于2005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未颁布实施,且原告的请求涉及第三方石楼村的利益,原告征求石楼村意见,石楼村不同意向原告公开;二,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答复。被告2014年1月4日收到原告申请后,于2014年2月11日给原告送去了书面答复,对该答复原告未予以签收。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石楼村总面积、总补偿款和土地安置费数额、集体地上附属物明细及补偿数额的公开请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而对上述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负有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沂源县国土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陈某公开“青兰高速沂源段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石楼村总面积、总补偿款和土地安置费数额、集体地上附属物明细及补偿数额”等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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