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因素影响着行政诉讼法的判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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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受到最多争议的还在于"规范性文件不可诉".这几乎伴随了这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当初起草行政诉讼法时,考虑到诉讼对象如果不受任何限制不现实,所以用了一个很特别的概念叫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被诉.但现实中,行政决策大多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来实施的,比如涨价、限行等,而这些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权益的现象已很普遍.建议稿为此,特意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可提起",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于行政不可诉的限制,但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这与热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不可同日而语.事实上,修改行政诉讼法应该有个基本原则,除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受理外,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实施的不管以什么形式实施的,只要对相对人利益产生了影响,对公共利益产生了损害,都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这样的行为没有严格的既定程序,缺少程序正义,但产生的影响却远远大于单个的具体行政行为,更应该接受司法监督,让行政相对人享受应有的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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