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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近期正式公布执行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5-24 阅读:1104 [ ]

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近期正式公布执行。条例新增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青岛市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分80/90/100元每月每平方米;原规定超期后为增加0.5倍(120/135/150元),以后提高为增加1倍发放(160/180/200元)。

青岛

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了积极革新和有益探索,主要有四大变化。

一、征收未登记建筑由原8部门负责改为6部门负责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机制。明确了参与认定处理的工作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因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参与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等工作;原条例规定,征收未登记建筑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审计、监察和财政等共计8个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因审计和监察部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事中参与,改为事后进行监督,因此,条例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以后也有利于依法行政,保障房屋征收有序推进。

二、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条例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明确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需要,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并进行公告,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款属于新增内容,对于保障居民居民条件,做到“居者有其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优化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

条例还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以确保被征收人居民能够及时领取征收补偿款,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条例》优化了产权注销办理的程序,减少了需要提供的要件,只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征收公告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四、住宅过渡费标准超期提至60元每月每平翻了一番

新增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我市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分80/90/100元每月每平方米;原规定超期后为增加0.5倍(120/135/150元),以后提高为增加1倍发放(160/180/200元)。

2017年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八大问答

一、棚户区改造工作深受百姓关注,我市今年的任务目标也很重,条例修改对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什么影响?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人民群众高度期盼、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棚改工作的关键环节就是房屋征收,为确保棚改工作顺利推进,市城乡建设委在起草房屋征收条例修改草案时,多次到各区(市)召开棚户区改造专项会议,深入棚户区现场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和政策领先”的原则,针对一线调研中居民反映的补偿房源、未登记建筑认定和房屋征收公告程序等问题,市城乡建委在起草条例修改草案时,着重向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门汇报,在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最终修改决定中,也有了明确的表述。上述条款的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房屋征收行为,同时对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利益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条例修改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有了调整,前几年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可以适用么?

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2013年5月1日《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区、市政府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本次修改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正式实施,按照立法中“法不朔及以往”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修改以前已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公告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照原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中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2)选择房屋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逾期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照非住宅用途分类计算,工业类和公共类建筑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商务类建筑每月每平方米90元,商场类建筑、商铺类建筑等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计发。超过约定期限回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160、180和200元的标准发放。

三、随着新《条例》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将如何来推动执行?

答:一是做好宣传工作。新《条例》有很多内容都与广大市民息息相关,我们将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政策解读,使广大市民真正了解《条例》,确保政策稳妥扎实落实到位。

二是制定贯彻《条例》配套文件。针对棚户区改造和地铁建设等重点工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加快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实施意见,明确处理意见,同时完善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推进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三是开展业务培训。市城乡建设委将于近期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评估机构和相关街道办进行集中培训,让部门和服务机构都能在第一时间理解、执行好新《条例》。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结合《条例》内容和法律责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专项检查工作,督促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和地铁建设等工程的不断推进,提升我市形象和建设水平。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居民选定么,评估价格如何确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按照国务院房屋征收条例和我市房屋征收政策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市城乡建设委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15日),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抽签等方式选定。

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由居民选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评估确定。补偿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法,结合区域、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实心“一户一价”,并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

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市房屋征收评估协会)申请鉴定。

五、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关于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答:强制搬迁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影响较大,为了更好地规范强制搬迁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七、关于未登记建筑认定问题

答:根据修改后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调查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认定意见办理。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主要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在1989年9月1日《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

2.已依法取得规划或施工建设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建成的,其建筑面积以批准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已建成的未登记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施工建设批准手续载明面积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以批准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八、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是否适用于征收条例

答: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时分别由《房屋征收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各区、市实施的旧村改造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主要是采取政府主导、社区承办的模式,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实施拆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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