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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员无证上岗引质疑 法院认定裁决有效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6 阅读:2535 [ ]

拆迁裁决员无证上岗引质疑 法院认定裁决有效

2012年01月06日09:40南方日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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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员无证上岗引质疑 法院认定裁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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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员无证上岗引质疑 法院认定裁决有效

因房屋拆迁纠纷,江苏省常州两位市民就拆迁行政裁决员的资质问题提出质疑,认为该省的裁决员都没有按法律规定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上岗,并就此向江苏住建厅申请信息公开。

该厅回复称确实未授权颁发此证,而只能提供裁决员培训合格的证书复印件(如左图,网络图片)。拆迁户的律师将此事公布在网上引发争议,有法律人士就此质疑此前的裁决均涉嫌违法。

裁决员资质存疑

去年10月底,常州市市民梅国成向江苏省住建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陈海藏、范育丹、周志法等3人的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

梅国成的爱人胡珍秀称,因面临房屋拆迁,他们到城乡建设局下面的一个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将对其进行异地安置,他们对此表示不满。“调解人员是个退休的老头,我们对这些人的合法身份表示怀疑。”

江苏省住建厅在去年11月18日回应了梅国成的信息公开,称拆迁行政裁决员经培训合格批准上岗,目前“暂无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有效期的相关明确规定”,随后附有3人的上岗证复印件。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伟介入了此案后,看到上岗证复印件,认为这些行政裁决员的上岗证存在问题。

记者在这些上岗证上发现,这是裁决人员参加培训的结业证,上面称“拆迁裁决人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结业证落款为江苏省建设厅,加盖的公章则是“江苏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领导小组”。

官方仅有“上岗资格证明”

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庭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裁决员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裁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郑建伟认为,这是一个培训结业证,按照官方说法是“上岗资格证明”,并非具有法律依据的裁决资格证书。而且,这个上岗证的落款与盖章不符,盖章的是“江苏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领导小组”,落款的是“江苏省建设厅”,因此法律效力存疑。

去年11月30日,常州市另一个面临拆迁的市民钱惠良咨询了郑建伟,向江苏省住建厅发函,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公开申请。

钱惠良称,他于2011年9月14日收到法院强制拆迁裁决书的,如今3个月过去了,钱惠良所属片区的4户住户已经被执行强拆。在这次申请中,钱惠良要求对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的3名工作人员吕文炳、殷俊和沈亦青的拆迁裁决员资格进行信息公开。这次申请,注明了“请不要用上岗证来替代资格证书”。

去年12月9日,钱惠良收到函件,江苏省住建厅表示“关于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我厅未授权颁发此证,该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

法院认定裁决有效

这次信息公开申请,引发了郑建伟的质疑。他认为,如果并没有行政裁决资格证书,这些行政裁决均是非法的、无效的。

本月4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梅国成夫妇一案认定,关于裁决员资格问题,该市建设局具有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行政职权,裁决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认为原告认为裁决员无资格的理由无事实根据。

对此,郑建伟说,他已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去要求查询“江苏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代码。

“任何组织机构都有代码,江苏省建设厅没有授权颁发资格证书,这个颁发上岗证的领导小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就更没有法律依据了。”郑建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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