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出台行政复议履行与监督规定 | ||||||||||
双击自动滚屏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1699次 | [ 大 中 小 ] | ||||||||
法制网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 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8月17日透露,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16日已经通过了该部部务会议的审议。规定对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履行中止事由、履行情况审查、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 他认为,行政复议也是作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的一种监督,“行政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即对被申请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这位负责人说,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对维护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他表示,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拒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权威,损害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使行政复议制度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8月16日召开的国土资源部部务会议表示,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进一步规范相关事项。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上条信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 下条信息: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
备案号:鲁ICP备207242号-4 客服系统 技术支持:济南久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