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 ||
双击自动滚屏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1480次 | [ 大 中 小 ] |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用途; (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期纳税记录; (三)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第五条 第六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第九条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上条信息:贺国强: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腐败问题 下条信息: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备案号:鲁ICP备207242号-4 客服系统 技术支持:济南久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