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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律师:拆迁面积“缩水” 如何补偿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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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律师:拆迁面积“缩水” 如何补偿引发争议
手持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上虞市百官街道丰一村的两位村民在当地房屋征迁所咨询政策时,被冷冷地晾在一边。
回想起两年前工作人员的热情拆迁动员,他们感到了些许失落。
因为拆迁房屋面积被短缺,两住户多次提出要求后,终于被纠正过来。不过,对于货币补偿补充协议,他们迟迟不愿意在协议上签字。
两家住户到底为什么而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呢?
纠结的拆迁选择过程
据了解,2009年9月,上虞市房屋拆迁安置所给百官街道丰一村的章春仙、陈正水等住户下发了一份名为《城北31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该项目是推进城北发展,促进滨江生态型城市建设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高有着重要推动作用。根据这份《通知》的计划,3个月后,也就是当年的12月,将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工作。
《通知》明确,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当时的货币补偿大约是每平方米6000多元,实物安置的小区在北三环后面的盛丰新村。”章春仙说,这是挑剩下的房子,而且价格要8000多元一平方,他们不要。
据了解,上虞盛丰新村建成时间约在2004年,位于上虞北三环以北,是此前几次拆迁安置的小区。被拆迁的31号地块,位于上虞北三环以南,上虞国际大酒店以北,地理位置相对较好。
章春仙、陈正水对此纠结了很久,最终选择了货币补偿。2010年1月,两户人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于当年4月获得了补偿款。
两住户十余平方被短缺
就在章春仙和陈正水两家人签订完拆迁补偿协议不久,他们发现有十多个平方没有计算在补偿面积之中。于是多次向当地拆迁安置所提出异议。
两名当事人表示,被遗漏的面积在拆迁时被认定为临时建筑,当时工作人员说可以被计入拆迁补偿面积。“如果这个面积不能算,我们是不会签拆迁协议的”,章春仙说。
此后几个月里,随着市场房价的不断攀升,章春仙、陈正水越来越急切地向当地房屋征迁所要求纠正。直到去年底,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上虞市房屋征迁一所,分别向章春仙和陈正水出具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这份补充协议称,“由于双方各种原因,在原协议中,被拆迁户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装修和附属物有遗漏,现当事人多次提出要求纠正,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双方进一步确认,并经评估人现场踏勘,作出评估,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作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上明确,章春仙被遗漏的面积为13.89平方米,陈正水被遗漏的面积为12平方米,两户分别获116400元和89675元的补偿。
不过,两名当事人拒签该协议,并提出要求进行实物(房屋)补偿。对于暂时租房的两户拆迁户来说,能够在房价扶摇直上的现在,获得低价安置房,这是最希望的。
附属面积不能作独立赔偿主体?
章春仙和陈正水认为,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遗漏面积的补偿价格过低。
3月31日下午,记者就此来到上虞市房屋征迁一所。该所主任胡晓红正外出,办公室人员拒绝提供其联系方式。随后记者就此咨询正在办公的副主任金鸿铭,而其以工作忙、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该征迁所法制科和安置科也均无负责人办公。
4月1日,记者辗转联系到上虞市城市改造管理局局长助理王国兴。王国兴表示,遗漏面积属于房屋的附属部分,工作人员也对疏漏进行了及时的纠正,保障了拆迁户的利益。对于拆迁户提出的实物安置要求,王国兴认为,补充的面积属于房屋的附属结构,是原来货币补偿协议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作为房屋主体来要求补偿。(作者: 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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