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秀的法律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拆迁动态: 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威海日照东营临沂枣庄滨州德州聊城济宁菏泽泰安莱芜
手机:18660116608
Q Q :312047576
地址:地址:山东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4-4号楼29层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4-4号楼29层;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8660116608(周律师)
传真:(0531)67800983
   新拆迁条例
 您的位置:首 页 - 新拆迁条例 - 国务院:不得强收落户城镇农民工宅
国务院:不得强收落户城镇农民工宅基地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1772 [ ]

国务院:不得强收落户城镇农民工宅基地

  作者:    来源: 中新网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工;农民土地权益;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居民;村改居;户籍管理制度
[提要] 中国政府网今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中新网2月23日电 中国政府网今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通知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通知提出,要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同时,要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通知并强调,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魏鹏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条信息:国务院常务会议称2012年将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下条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
首 页 | 网站简介 | 律师团队 | 强制拆迁 | 拆迁知识 | 合同范本 | 拆迁案例 | 土地征收 | 代理范围 | 在线咨询 | 拆迁合同 | 疑难问题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律师简介 | 代理范围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律师加盟 |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