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不得强收落户城镇农民工宅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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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不得强收落户城镇农民工宅基地
作者: 来源: 中新网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工;农民土地权益;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居民;村改居;户籍管理制度[提要] 中国政府网今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中新网2月23日电 中国政府网今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通知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通知提出,要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同时,要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通知并强调,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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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条信息:国务院常务会议称2012年将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下条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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