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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势集团与权力部门狼狈为奸吞噬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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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势集团与权力部门狼狈为奸吞噬农民

          时间:2010-08-22 17:18:03    作者:            来源:农权律师所—资料库  

农民集体的财产,特别是土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被吞噬。一方面是由于不合理的法律制度所造成,比如利用明显不合理的征地制度,政府作为最快最有效的敛财手段,疯狂的实施圈地运动。好在高层已经关注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已经有所变化,当然变化还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强势集团如大企业,与权力部门如乡政府、村委会,互相勾结恶意串通,通过合同将农民集体的土地转让出去的问题也同样触目惊心。巨鹿县苏家营乡团城村村委会不顾承包户的强烈反对,将 2000亩农民正在承包的土地,出租给一当地的公司。农民不断上访,媒体进行呼吁,国务院领导批示也无济于事;宽城县东川乡东川村的500亩山地,被原村委会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了一个私人矿产集团,该500亩山地的承包户却得款100多万元。大多数村民不干,先是罢免村委会,然后以卖地合同未经村民会议通过为由提起诉讼。现在,原村委会主任已经在那个矿产集团上班。村民的官司虽明显有理有据,但是否能够胜诉却难以预料,因为主办该案件的法官也许是出于好意透露,在该县的类似这种官司,农民从未赢过。况且,这个矿产集团在承德地区已经开发了多处采矿点,大有垄断该地矿山的气势。另外,东川乡政府曾颁布过一个明显有利于企业老板而损害农民的企业占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每亩地补偿50到100元,据此,上述占地的补偿还算最高线。尽管乡一级政府颁布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明显违法无效,但谁能说当地法院不会由于政府的干预而视该规定为法律呢?尚义县农民刚刚反映,他们村的1000亩承包地未经农民同意,已经租给了一美籍华人。U5j农民权利网--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
上述事实令人不安。照此势头,谁能担保农民的土地资源或其他财产不会眼睁睁的被掠夺殆尽啊。U5j农民权利网--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
然而,更为严重的是上述问题目前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即使法院公正司法,但依据现有的法律,很可能使农民无路可寻,陷入绝境。2000年,唐山果园乡张大里村318名农民起诉村委会和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占用该村土地建设住房的合同无效,但最终最高法院判决农民败诉。理由是原告农民与村委会不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农民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换言之,农民根本没有权利起诉,即使合同确实无效,即使农民的权利确实遭受侵害,甚至非常严重。听来感到悲哀,甚至荒唐,但法院的解释也不能说没有任何道理。最高法院法官在评述该案时指出:农民可以通过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以及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意思是说,农民可以选举一个好的村委会或者可以罢免一个坏的村委会。这样,好的村委会不会损害农民的权利,或者罢免坏的村委会后由新选出的好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合同无效,起码以后别再干损害村民利益的事情。这种观点,从法院的权力范围来讲,或许只能如此。但如果占在总的公正立场,这种观点就显然脱离实际了。稍稍对村委会选举状况有所了解的人,都能知道,现在的村委会选举有多少公正性可言呢?罢免又谈何容易呢?在许多地方即使村委会是好的,党支部才是真正的决策机构,支部书记才是一把手(尽管这有悖于法律)。另外,所谓向当地政府反映,政府又依据什么程序和法律解决问题呢?谁都知道走这一渠道的困难和漫长。U5j农民权利网--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
今年6月,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这不是法律,在法院看来,这显然没有任何效力,除非法院不依法办案。看来,对于农民权利的保障,必须加快公正立法的进程,否则,将面临不可挽回的危险。U5j农民权利网--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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