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拆迁条例矛盾不是暴力拆迁的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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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震东 保护公民财产的正当权益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这就必定要求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让法律法规相互配合,避免矛盾。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分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因此,政府将拆迁工作的公权力赋予了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必定泛起的就是拆迁工作从一种行政行为变成了贸易利益驱使的贸易行为,而政府则成了拆与被拆双方的中间人。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只会为了贸易利益的最大化而步履,他们不能体会庶民对于保护自己财产的正当权益的意愿及为此采取的步履,由于公共利益经常是和贸易利益背道而驰的。公民财产的正当权益被损害,是利益驱使的使然。只有政府把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作为工作的起点,拆迁工作的暴力化才有可能消解。 短短数天内,成都,上海,贵州接踵发生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的暴力事件,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些类似事件中,无不例外的泛起了拆迁者拿着《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和被拆迁者拿着《物权法》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场面。 拆迁工作本来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能要求是不存在争议的。拆迁公司拥有了超越其本身的权力,让本来在贸易行为中应当有的天平向拆迁者一方倾斜,弱势的一方不得不暴力来对抗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中划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面临拆迁中的抗拒情况,在有法可循的前提下,强制拆将就成为了一种必定的手段,政府本身具有的强盛气力使得即便手握《物权法》的庶民也抵不外有《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为支撑的政府部分。强制拆迁,一个萦绕在被拆迁户头上的挥之不去的阴云,在暴力在渲染下,更显得阴沉压抑。更需要的是那些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部分将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各项工作的条件,切勿让贸易利益蒙蔽了双眼。我不禁要问:岂非造成这一切都只是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吗?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土地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一切发展过程中泛起的阻力,在可实施的范围内,任何有助于解决题目的手段都有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即便用身体来作为抵挡资本,势弱的庶民注定仍是会败给被巨大利益驱动的政府部分。放大了的法律法规矛盾成了政府职能部分为其辩解的最好借口。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职能部分,反而成为了这些拆迁者的坚强后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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