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房屋拆迁征收中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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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虽然不能作为房屋征收的决定机关,也不作为房屋征收的部门,但是在征收过程中作为配合辅助工作,保证被征收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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