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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律师讲解房屋拆迁和房屋征收程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1792 [ ]

大家对房屋征收的程序有多少了解呢?国家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下面就由山东房屋征收律师讲解一下房屋征收的程序吧:
  a: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d: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e: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f: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g: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h: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i: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j: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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