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机构无权作为违章建筑拆除的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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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周雪林律师联系电话:18660116608) 济改复决字〔2013〕235号 申请人:张丽(化名),女,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陈家庄村。 被申请人:济南历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鹏,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局工作人员; 刘喆,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组建的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没领导小组2013年12月13日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组建的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整 治违法迕章边没领导小组2013年12月13日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 知书》。 一、案情 (一)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办事处陈家工业园建设了 企业厂房,并用于租赁。201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 《责令限期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申请人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被申请人 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厉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主体是不适格,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该予以撤销。一、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无权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 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 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依据《行政 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行政强 制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城乡规 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未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 法收入,召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对申请 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城乡规划部门或者集中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一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 不具有处罚或者强制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 通知书》事实不清。申请人的房屋是经过和村委签订合同以后,为了 经营而建设的房屋。并没有影响到市容市貌,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 划的设施,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相关手续,不属于必须拆除的范围。 三、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 捡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序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 照本法第三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 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行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 知书》以前,从未进行调查,也没有作出处罚决定书,没有听取申请 人的申辩,没有举行听证会等。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 除通知书》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 通知书》主体不适格,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该予以撤销。申请人 为了自身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请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二)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办事处建设厂房工程,未取得任何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依法应予强制拆除。被答复人不能以其违法行为获取利益,不能对抗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51条、53条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城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双违领导小组”)是历城区政府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设立的临时机构,代表历城区政府履行认定违法建设,组织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区双违领导小组对被答复人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其性质为认定申请人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得,由历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因此,区双违领导小 组的通知是程序性通知,不具备成熟性、终局性,也未在该案件中被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仅仅是告标申请违法后果。该通知不具备可诉性,综上所述,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影响证据单; 2、送达回证; 3、《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4、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调查笔录。 (三)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3曰,济南巾历城区依 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向申请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递知书》, 称申请人在成区华山办事处北陈工业园建设的六处厂房、四处二层办公楼属于违法违章工程,责令申请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不服,2013年12月23日提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关意见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申请人递交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以自身名义向申请人下达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此,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历城区政府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设立的临时机构,无权向申请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三、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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