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 ||
双击自动滚屏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8-8 阅读:537次 | [ 大 中 小 ] |
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咨询类别: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拆迁公司负责人在管理安置房源,制作补充协议过程中,为拆迁户增选房屋并出售,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其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咨询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 张静) 解答专家刘斌:关键看拆迁工作是否由政府委托拆迁公司完成,是否属于行政委托。若拆迁公司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拆迁公司负责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具有管理职权,其为拆迁户增选房屋并出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在从事该工作过程中,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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