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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济南两重要片区确定拆迁范围!涉轨道交通项目【山东商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2-17 阅读:734 [ ]

12月8日,记者从济南市城市更新局了解到,济南市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天桥段)及河套庄地块二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根据济(天桥)征告字[2017]18号,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天桥段)征收范围主要涉及八里桥站、万盛北站、宝华街站、长途汽车站、生产路站、历黄路站、历山北路站7个站点及线路占用的建筑物,总长度约8.9千米。房屋签约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90天。


公告全文: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济(天桥)征告字[2017]18号

为完善路网布局,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济南市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天桥段)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我区主要涉及八里桥站、万盛北站、宝华街站、长途汽车站、生产路站、历黄路站、历山北路站7个站点,总长度约8.9千米(详见规划红线范围图)。沿线各站点及线路占用的建筑物已在图中标注,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为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90天。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附件《济南市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天桥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根据济(天桥)征告字[2017]17号,河套庄地块二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生产路,西至巴黎花园,南至地块一,北至胶济铁路。房屋签约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90天。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济(天桥)征告字[2017]17号

为了改善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河套庄地块二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生产路,西至巴黎花园,南至地块一,北至胶济铁路,详见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图。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90天。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附件《河套庄地块二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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