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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11-29 阅读:2214 [ ]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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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9 11:13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山东
[摘要]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明年3月1日实施。山东省法制办主任孟富强和和省住房建设厅副厅长李力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相关解读。

  

发布会现场 中国经济网梁潇摄。

中国经济网济南11月29日讯(梁潇)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山东省法制办主任孟富强和和省住房建设厅副厅长李力对《条例》进行了相关解读。

  规范征收决定程序 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条例》在国务院征收条例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点和公布程序。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条例》对征收住宅房屋,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拆旧补新补偿标准,按照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补偿标准。另外,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防止造成补偿不平衡。考虑各市情况不同,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最低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建立最低面积补偿制度

  《条例》把最低面积保障制度作为征收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的问题发生,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

  《条例草案》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

  细化了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支付标准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尽可能缩短过渡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逾期过渡问题。

  国务院征收条例授权省制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条例》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完善了优先住房保障制度并明确了出租公房补偿的规定

  《条例》将优先住房保障和最低面积补偿相结合,建立了征收补偿保障制度,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方式或者最低面积补偿。对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方式,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直接对被征收人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有关公房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出租公房,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和内容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与国务院征收条例相比,征收评估是《条例草案》细化较多的内容,并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公开和确定评估争议解决机制。

  有关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还规定,对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小强 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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