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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下限提高到46平方米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10-24 阅读:1843 [ ]

济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下限提高到46平方米

[摘要]在拆迁过程当中,房屋征收与补偿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济南市近日出台了《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了细化。


同意收购土地后45日内签订合同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提出,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和其他可以收购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

 

此次出台的收购储备办法明确了收购期限。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收购。土地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缩短征收审批时限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将原来的"拆迁"明确为"征收",并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了可以征收房屋的范围。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防和外交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新出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提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


新办法明确了冻结期内不予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的析产和过户;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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