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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16 阅读:1927 [ ]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市政府于2007年11月27日发布实施了《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区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区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有了新的补偿规定,在具体工作,房管部门将如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呢?

  李秘新说,今后,房管局将继续依法强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上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拆迁管理体系。按照《物权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房屋征收拆迁配套政策,规范拆迁许可、听证、评估、裁决等程序,推进城市房屋拆迁法制化。要完善拆迁管理的工作体系,进一步落实“市、区政府推动,企业市场运作,部门各负其责,房管指导管理,司法提供保障”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加强拆迁项目全过程管理。要始终坚持“四合法、两到位”的原则,加强对拆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做好办理许可、发布公告、调处纠纷等各环节的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拆迁项目管理台帐、定期调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研究解决难点问题,推进拆迁项目进度。

  三是加大拆迁纠纷调处力度。要继续开展拆迁信访案件集中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区政府配合,按期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对已处结的案件,扎实做好后续工作,防止出现反复。要健全拆迁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坚持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加大从源头上稳控力度,切实纠正拆迁中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妥善化解拆迁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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