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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正研究拆迁条例修改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0-28 阅读:1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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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正研究拆迁条例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8日17:44  人民网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在主席台就座。

  [南方都市报记者]:请问许主任,代表法中规定了,要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代表不得用他的职务干涉具体的案件和招投标问题,为自己谋利益的经济活动。这条规定会不会成为部门拒绝代表监督的挡箭牌?在现实的案例中,有一些司法案件是找到人大代表反映之后才得到公正解决的。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想请问信主任和贾主任,北大的五学者去年上书人大,建议审查拆迁条例,不知道目前进展如何特别是在暴力拆迁事件频发的情况下,是否对集体土地拆迁有专门的规定?谢谢。 

  [许安标]:代表法第46条作了一个很重要的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这是这次修改代表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我们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是因担任代表职务产生的,其行使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并且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也要有规范,就是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这一点理解起来应该说是不难的。至于你说到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影响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答案是不会的。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通过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作出这样一个规定,正是把我们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监督权和代表个人的活动正确区分开来的一个很好的原则,应该说不会出现你所担心的问题。谢谢。 

  [信春鹰]:刚才你提到,去年12月由北大五学者上书全国人大的问题。他们的意见得到了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重视。据我了解,国务院法制办把他们请到法制办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且一块儿研究条例的修改问题。就我们的了解,目前问题正在研究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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