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灭门案凶手一审获死刑 被判赔偿345万 | ||
双击自动滚屏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0-15 阅读:1205次 | [ 大 中 小 ] |
正义网北京10月15日电(见习记者刘博 杨斯)今天上午十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兴首起灭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2月23日晚10时许,李磊在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清城北区清澄名苑,持刀将其父母、妹妹、妻子王美玲和两个儿子杀死。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磊提起公诉。 据此前媒体报道,李磊家产初步估算达上千万。上午庭审中,审判长宣判李磊被判死刑后,媒体关注的焦点即在于李磊亲属获得民事赔偿数额问题。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磊赔偿其祖母因其父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6. 6万余元;赔偿其外祖母因其母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4.1万余元;赔偿其祖母、外祖母因其妹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3.5万余元;赔偿其岳父母因其妻子、两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69.1万余元。另外,法院判定,李磊赔偿其祖母因处理死者丧葬事宜造成的经济损失11.9万余元。据此,被告人李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4名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45万余元。 被告人李磊当庭没有提出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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